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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检验报告模板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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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品名称: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2:1)
规  格:2.25g(C25H27N9O8S2 1.5g与C8H11NO5S 0.75g)
包  装:西林瓶
检验依据:《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
检验项目标准规定检验结果
【性状】
应为白色或类白色的粉末为白色的粉末
【鉴别】
(2)液相色谱供试品溶液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应分别与对照品溶液中相应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供试品溶液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分别与对照品溶液中相应两个主峰的保留时间一致
(3)化学反应应呈正反应呈正反应
【检查】
装量差异限度为±5%-X%~X%
酸度pH值应为3.5~6.5X.X
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溶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浑浊,与1号浊度标准液比较,均不得更浓;如显色,与黄色或黄绿色4号标准比色液比较,均不得更深溶液澄清,显黄绿色且浅于黄绿色X号标准比色液
有关物质含头孢哌酮杂质A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应不得过头孢哌酮标示量的2.0%X.X%
含头孢哌酮杂质C按外标法以峰面积计算应不得过头孢哌酮标示量的0.6%X.X%
其他单个杂质峰面积不得过对照溶液中两个主峰面积和的2倍(2.0%)小于对照溶液中两个主峰面积和的X倍(X.X%)
其他各杂质峰面积的和不得大于对照溶液中两主峰面积和的3.0倍(3.0%)小于对照溶液中两主峰面积和的X.X倍(X.X%)
水分应不得过4.0%X.X%
可见异物应不得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如检出微细可见异物,每瓶应不得过3个,如有1瓶不符合规定,另取10瓶同法复试,均应符合规定未检出明显可见异物及微细可见异物
不溶性微粒 含10μm及10μm以上的微粒应不得过6000粒/瓶XXX粒/瓶
含25μm及25μm以上的微粒应不得过600粒/瓶XX粒/瓶
细菌内毒素应小于0.050EU/mg小于X.XXXEU/mg
无菌应无菌生长无菌生长
【含量测定】
(1)头孢哌酮按无水物计算,每1mg含头孢哌酮(C25H27N9O8S2)应不得少于588μgXXXμg/mg
按平均装量计算,含头孢哌酮(C25H27N9O8S2)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XX.X%
(2)舒巴坦按无水物计算,每1mg含舒巴坦(C8H11NO5S)应不得少于294μgXXXμg/mg
按平均装量计算,含舒巴坦(C8H11NO5S)应为标示量的90.0%~110.0%XXX.X%
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检验,结果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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